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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就在我市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办理入户出台新举措

发布日期:2008-7-30 信息来源:成都房产·591
      从成都市公安局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的文件精神,促进成都市地震灾后重建工作,为居民提供安居置业的良好环境,6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就在我市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办理入户出台新举措。

      据了解,新举措中的入户条件打破了限于中心城区的界限,具体为: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建制镇购买商品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且与成都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市民在办理该项购房入户时需准备以下材料:入户申请表,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住证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和缴款发票(一次性缴款的提供),按揭合同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缴款凭据(按揭购房的提供),省、市、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有随迁家属的提供)。

      新举措要求正确把握购房时间的认定,应以商品房购房合同在房管部门的备案时间为准;未在上述时间购买的商品房和二手房,仍按《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6]52号)文件精神执行。——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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